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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8:30:42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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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新恒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查验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做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春平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32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97.86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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