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辅导情况报告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浙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4 年 9 月 19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
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4 月,本公司开
展相关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1、组织辅导对象进行集中授课、专门会议等多种形式的辅导工作,重点讲述了公众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
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等内容,帮助辅导对象深刻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高管人员忠实勤勉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取得尽职调查资料,结合辅导对象内部访谈等形式,对辅导对象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业务体系等方面进行梳理,督促辅导对象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3、开展财务核查工作,陆续进行重要客户、供应商等的函证及访谈程序,核查辅导对象销售、采购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4、与辅导对象管理层召开专题会议及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形式,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上市后的发展规划进行充分沟通,分析本次募投项目与辅导对象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关系,对该等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对象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本公司互相配合,积极按照辅导工作及上市的要求开展工作,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和跟踪落实,各方协作配合良好,保证了辅导工作的实施质量。在辅导对象的积极配合下,辅导小组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合作,达到了预期辅导目标。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转贷的情况
1、转贷的产生原因及资金来源、最终去向,流转过程及涉
及主体
报告期内,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较大,除股权融资外,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补充资金需求。银行贷款以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且多数有受托支付的要求。为满足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公司存在通过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贷的情形,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将借款转入子公司,子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借款再转回给公司,公司将相关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与周转,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方 对方名 借款转出 借款转回 当期采购 超过采购金
年度 名称 称 资金来源(贷款行) 转出时间 转回时间 金额 金额 金额(含 额的转贷净
税) 额
上海新
发行人 恒丰实 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1 月 2,000.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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