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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超
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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