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 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6、 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表决、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股东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股东会并告知审计委员会,由股东会依据本制度审议。
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
(一)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5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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