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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恒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

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向本委员会
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
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
决定。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
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或审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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