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位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组成人数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证券部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秘书相关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公司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八条 交易事项的审批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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