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
职责,规范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的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一经实施,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工作
细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工作细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工作细则之前,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任何对本工作细则
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和以总经理名义对外的副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计算,连聘可以
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董事会解聘,继任总经理的任期从董事会决议聘任之日起至前任总经理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条 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一人。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聘任或
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
第十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具体情况提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十八条 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附该人选的简历、工作
业绩。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可自行或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列。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行政、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
任职务的情况,董事会建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对该人予以解聘的,总经理应提议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关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有明确的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