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公告编号:2025-100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作为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
公告编号:2025-100
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
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其他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以下简称“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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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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