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者
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同)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相应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除本制度另有约定外,公司可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提供
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法人单位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四) 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
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情
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
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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