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公告编号:2025-137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相关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部分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5-137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的内容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内容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内容进行修订,相关修订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建萍、沈雪军、毕华书
202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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