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及上市”),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恒
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关
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已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156 号),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及前述《审计报告》,就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2.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及独立性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工程建设、职业健康、危化品采买、税务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多次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2)发行人存在社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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