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152
证券代码:874502 证券简称:新恒泰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陈春平(甲方)、金玮(乙方)、陈俊桦(丙方)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各方保持一致行动的相关事宜达成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公司 36.41%的股份,并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嘉兴熙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熙宏”)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嘉兴熙宏控制公司 1.22%股份,乙方直接持有公司 30.2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嘉兴力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力权”)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嘉兴力权控制公司 2.43%股份,丙方直接持有公司 4.74%的股份。并且,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乙方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丙方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为进一步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甲乙丙三方拟在公司股东会中保持“一致行动”。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1.1 各方确认,自丙方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之日起,各方一直根据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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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来进行表决或投票,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公司共同控制人,且从未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1.2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各方应通过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
1.3 各方一致同意将在公司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 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
(2) 向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
(3) 行使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4) 保证所提名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1.4 各方同意,在做出一致行动前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权利(相关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
各方确认,如出现事先协商后无法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各方仍应采取一致行动,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第二条 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
2.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有效期限届满后,如各方无异议,则自动续期 24 个月,以此类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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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其他条款
4.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 各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对本协议的修订、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方式做出。
4.3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剩余一份由公司备存。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决策与执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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