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874503 证券简称:夏瑞科技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第一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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