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瑞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公告的《深圳市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30,本次
股东会如期在夏瑞科技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
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
2.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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