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书面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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