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书面提议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担保;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担保,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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