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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15:33:02 股吧网页版
樱桃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樱桃谷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定了《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一)因达到上述情形 1 触发条件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

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 1,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

(二)因达到上述情形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情形 2 触发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因上述触发条件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上限,则该单次或者单一会计年度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实施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各相关主体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五、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2、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但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后,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价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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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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