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愿和要求,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规划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
公告编号:2025-011
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回报规划。
四、利润分配计划
1.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或租入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告编号:2025-011
现金分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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