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4508 证券简称:天健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
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对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
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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