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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9 15:51:20 股吧网页版
天健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4508 证券简称:天健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且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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