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4508 证券简称:天健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等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由董事会在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年度利润分
营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进行现金分配;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现金流充裕、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且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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