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4508 证券简称:天健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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