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74508 证券简称:天健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应在公司上市前尽快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上市后,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取得前述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曾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五)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八) 国家公务员;
(九)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文件;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六)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七)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十)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一)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
(十二)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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