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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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刘问律师、关骁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3 月 19 日公告,并于 2025 年 3 月 25日发布更正公告和更正后
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4 月 3日 10:00 在东莞市茶山镇圆
山路 1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年 4 月 2日 15:00—2025 年 4月 3
日 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剑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 10人(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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