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509 证券简称:埃夫科纳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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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委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不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和业绩考核指标;
(二) 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标准;
(三)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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