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列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有提案,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