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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0 19:08:04 股吧网页版
新睿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其他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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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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