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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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本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
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董事与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的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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