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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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
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规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当发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以公告、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将书面会议通知及必要的会议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事出席或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相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除非委托监事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意见,否则,受托监事不得代表委
托监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监事进行表决。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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