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相关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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