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97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公司若干现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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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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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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