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公司若干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
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列明本次股
东会所有提案,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
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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