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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睿电子:累积投票实施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114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或制定公司若干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 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公告编号:2025-114

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 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票。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条 如果选票上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
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
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方式;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但出席股东应按照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投票,否则将视为全部或部分弃权。

公告编号:2025-114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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