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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18:43:20 股吧网页版
新睿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公告编号:2026-011
证券代码:874510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经审阅议案内容及相关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公允反映公司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报告信息披露充分,切实保障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不分配利润的决策,是公司综合考虑北交所上市申报进程、后续业务拓展、研发投入、市场开拓等资金需求,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安排,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全体股东创造更长远的利益;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的根本利益,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公告编号:2026-011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丰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北交所上市申报企业审计经验,专业能力和履职水平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中保持了良好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本次续聘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延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事项的审议程序合规,除延长有效期外,原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不存在变更核心上市方案、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延长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工作的连续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延长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规;除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原授权的范围、事项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不存在扩大董事会授权、损害股东权利的情形;延长授权有效期有助于保障公司北交所上市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轶、黎建华、邓军
20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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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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