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议的
议案》。
2. 2026 年 3 月 20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 2026 年 4 月 15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张继周先生的
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2名,代表股份 2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
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名,持有股份2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邀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