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新任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
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选用增持股票
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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