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洪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实行监
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 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 1/3。
凡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还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
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在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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