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
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法律、法 规、规章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 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
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决定担保前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被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四)拥有可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
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和来源的说明;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反担保方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
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的真实性。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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