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
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交易;
(十三)其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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