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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5 16:31:41 股吧网页版
洪波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
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监管、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预防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
款专用,并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审批→总经理审批。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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