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单独或共
同称为“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
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
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不得将资金、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控制确因业务需要而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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