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5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 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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