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9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 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九)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担任法定代表人);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包括:
(一)日常经营决策权限为:审批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下,或者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等),若属关联交易应符合关联交易有关规定。总经理可代表公司签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日常交易合同。
(二)就公司日常经营以外的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以外的,总经理均具有审批权。
(三)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审批上述范围之外其他事项。
总经理审批事项应当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八条 超过上述第七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投资、资产处置
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九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薪酬政策、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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