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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5 16:51:40 股吧网页版
洪波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9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浙 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的证券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有关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担任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股转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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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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