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9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 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对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议聘请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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