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9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洪 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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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及其他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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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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