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相关治理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2024 年 1 月 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表决
结果:表决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1)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策。
股东大会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得超过以下情形:
(1)授权董事会审批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2)不得授权董事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3)授权董事会审批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4)不得授权董事会审批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自然人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 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五) 被担保方有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偷税、漏税等不良资信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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