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08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7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反对 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 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向股东会提交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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