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106
证券代码:874511 证券简称:洪波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为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提名严勤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严勤华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106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于证监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陈晓丽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人选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陈晓丽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于证监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主要基于未来战略调整考虑。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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