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正 文......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原材料采购稳定性......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外协采购必要性及核心技术体现......38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向合泰检测采购检测服务......61
《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其他问题......91
《审核问询函》其他补充说明事项......128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含义: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一)》 指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
第 030009 号《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书》及中兴华审字(2024)第 030669 号《山东农大肥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4年 6 月 30日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书》
《内部控制审计报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内控审计字
告》 指 (2025)第 030004 号《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书》
《招股说明书(申 如无特别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均指报告期已更新至
报稿)》 指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的《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
中国 指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农大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及北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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